月嫂在雇主家中坠楼身亡 家政公司判赔6万余元

2013年02月25日14:59  北京晚报

  请家政公司的月嫂来看孩子,却不料月嫂不知怎的突然坠楼身亡!月嫂吴某的家人近日将雇主和家政公司告上法庭索赔。可两个被告都觉得月嫂之死有蹊跷,自己并无过错,不应赔偿。那么究竟该不该赔?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呢?今天上午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,此案终于执结。

  雇主李先生于2010年与家政公司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,约定由家政公司员工吴某为他提供月嫂服务。此后,李先生便按月向家政公司支付服务费。但令李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:合同签订不久,却发生了意外:同年8月,月嫂吴某竟从李先生家的卧室窗户处坠楼身亡了!

  吴某的家人认为“吴某是提供家政服务时坠楼的”,于是将李先生和家政公司诉至法院,要求二被告承担吴某死亡的丧葬费、被抚养人生活费、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
  但是对此,李先生却觉得很蹊跷。“她到我家里,是来做月嫂工作的,并不需要从事擦玻璃这类危险工作。我不知道吴某为什么坠楼死亡,她的行为应当属于‘自杀’”。李先生认为,自己对月嫂的突然死亡并没有责任,因而不同意赔偿。

  记者了解到,李先生与吴某确实没有雇佣关系,吴某只是家政公司的职员。事后,这家家政公司认为,吴某死亡并非因为他们公司实施损害行为造成的。“我们公司对吴某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。她坠楼的窗户高度在胸口以上,不是做工过程中不慎坠下死亡的,而纯属自杀所为。吴某是月嫂,只负责照看孩子,不从事其他服务,吴某自杀与我们公司的工作无关。”所以,家政公司也不同意赔偿。

  月嫂吴某坠亡一事经公安局调查,最终以吴某坠楼死亡结案,吴某坠亡的具体原因不明,并未说明是“擦窗户坠楼身亡”或是“自杀”等。

  吴某的家属只称吴某是“在提供家政服务时意外坠楼的”,却无法指出吴某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。家政公司则认为吴某坠楼是“自杀”,但也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。

  经过审理,海淀法院最终作出判决:由家政公司给付吴某父母补偿款6万余元。

  法官说法

  此案判决后,海淀法院的助理法官张瀚文说,虽然无法查清坠楼的具体原因,但考虑到吴某确实是在工作期间意外死亡的,而家政公司作为吴某的雇主,虽不能认定其对此事有过错,但该公司作为吴某提供劳务的收益人,亦应对吴某家人因此事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。

  至于李先生,因为他与吴某无直接合同关系,也没有证据证明李先生存在过错,所以,李先生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张瀚文说,此案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。家政公司起初提出,该公司为吴某办理了保险,保险公司在吴某身亡后,已经赔偿,因此该公司不应再补偿。于是,执行法官对家政公司耐心地进行了解释,讲明法律。最终,家政公司认识到保险赔偿金与判决确定的补偿金并不相同,从而履行了判决义务。

  本报记者 林靖 J151

(原标题:月嫂离奇坠亡 该谁赔偿?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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